兽好物直接营销与通讯同意规则(v1.2)
版本:v1.2|文本状态:最终审阅版,尚未发布或生效;发布前核验事项见上级目录README。
目标生效日:2026年10月1日。实际发布日期、生效安排及通知记录以完成必要程序后发布的信息为准;本审阅稿不替代当前已有效适用的条款。
第 1 条 当前状态与范围
本文件中,“我们”指兽好物运营方香港福瑞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(HONG KONG FURRYGOODS INTERNATIONAL TRADE LIMITED);“兽好物”或“平台”指我们提供的 FurryGoods Shop 服务;“您”指使用本文件所涉服务的用户。涉及买家、创作者或其他特定身份的条款,仅适用于具有该身份的主体。
我们当前未启用直接营销名单、可选广告追踪或营销订阅,本规则说明必要通讯与未来开展营销时必须遵循的条件,不表示用户已订阅。活动页面可供用户主动浏览,不因浏览取得向其发送推广的同意。
第 2 条 必要服务通讯
账号安全、订单、付款、退款、结算、交付上传、到期提醒、重大条款更新及投诉处理等必要邮件或通知,限于相应服务目的,不夹带无关推广。创作者上传交付文件后及到期前10日的邮件按数字交付规则执行。停止营销不取消必要服务通知。
第 3 条 开展营销前的条件
将来开展邮件或其他直接营销前,我们将明确发送主体、资料类别、推广商品或服务类别及渠道,依法取得相应同意,不以预勾选、沉默或一次交易替代所需同意。不将非必要营销同意作为下单、退款或结算条件。向他人提供资料用于营销时,另依法说明接收对象、目的及是否为得益提供并取得所需同意。
第 4 条 撤回与费用
营销信息应清晰表明发送者并提供可用的免费拒收方式;用户也可通过统一邮箱撤回,无须登录或重新购买。不以撤回为由惩罚用户。撤回后停止相应营销,依法必要的最小抑制记录仅用于落实拒收,不反用于推广;法定停止时限优先。
第 5 条 创作者与合作方
创作者或合作方取得订单联络资料,不等于取得独立营销授权;不得出售名单、群发广告或把私密委托用于推广。作品宣传、联名广告、用户截图及AI训练分别需要适当权利依据,不能借通讯同意扩大授权。未成年人及敏感资料遵循更严格的适用要求。
第 6 条 证据与投诉
我们在必要范围保存有效选择、告知版本、撤回和投递记录,您可质疑并申请核查。请求按用户通知及隐私规则处理;合同通知不一律以点击发送视为到达。
第 7 条 更新与语言
本文件与《兽好物服务协议》共同适用。我们依该协议关于协议组成、优先顺序及更新的约定提供适用文本、履行提示和通知程序,并保护既有订单权益。对依法须单独取得同意的事项,我们将在取得相应同意后实施。
我们不会仅因您为下载既有成果、退款、结算、申诉或退出而访问服务,认定您接受新的不利条件。仅在适用法律允许且我们已履行必要程序的范围内,您的继续使用产生相应接受效力。
不同语言文本存在歧义或冲突时,以英文文本为准;该约定不限制您依适用强制性法律享有的消费者保护及救济权利。

